隐名合伙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
隐名合伙产生于中世纪的康曼达契约,是一项比较特殊的合伙制度,比较适合中小企业的发展。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隐名合伙制度,比如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隐名合伙曾以其独特的制度魅力推动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并仍在发挥作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出现了各种形式的隐名合伙,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应该正确地对待这一社会现象,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引导。
本文对隐名合伙的基本理论进行了论述,通过与相似制度的比较表明了隐名合伙独特的价值。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由于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和市场主体趋利的本性,使得隐名合伙大量存在。列举了隐名合伙优越的制度功能,同时,隐名合伙又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合同法对意思自治的要求。分析了其它大陆法系国家隐名合伙制度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隐名合伙制度存在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隐名合伙制度的构想:隐名合伙不能作为一类主体来规定,只能作为一种有名合同纳入合同法的领域,充分尊重市场经济及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用合同法对隐名合伙进行规制。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挖掘出隐名合伙的特殊功能,对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