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困境和出路
【摘要】: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中,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十分重要,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有域外送达的相关程序规定,还订立了相关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最有影响的当属《海牙送达公约》。我国于1991年3月2日加入《海牙送达公约》,并对公约规定做出了一些保留。《海牙送达公约》、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法律制度。
由于各国对于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法律定性不同,并且涉及到敏感的国家主权问题,我国的域外送达法律制度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产生了诸多问题,现有的域外送达方式并不能够有效的保证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及时完成。本文从梳理我国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现有法律规定入手,横向比较欧盟、美国等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机制,总结国际社会关于域外送达的一些新发展,分析了我国现有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所面临的困境,总结出一些新的域外送达机制,试图从各方面探寻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出路。
完善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出路,一方面要对现有的域外送达制度进行改进:首先,增加域外送达的主体,其次,简化域外送达的程序,再次,改进现有的域外送达方式,不仅应增加单次送达的效率,进一步明确规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认定标准,还应完善邮寄送达方式及使领馆直接送达方式,并且在翻译等细节上要多加注意;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送达的经验,更新传统的送达理念,探索新的送达方式,允许主管人员送达、当事人协议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等新型送达方式的适用。尤其对于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在实践中的适用,本文作了详尽的阐述,希望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