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推出REITs以来,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分享房地产业发展所带来利益的渠道,同时活跃了美国房地产市场以及房地产金融市场。20世纪90年代以后,亚洲国家如日本、新加坡、韩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也纷纷引进了REITs。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出台的“金融国九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层面首次提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作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创新融资方式。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金融国三十条”(《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的说法。“金融国九条”和“金融国三十条”为我国引进REITs提供了国家政策的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正在积极准备我国REITs的试点工作。本文首先介绍了REITs内涵、法律特征及分类,以对比分析、历史分析的方法介绍了美国、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REITs发展历程及法律架构,评析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封闭式契约型REITs基金及公司型REITs三种模式的优缺点,提出了我国REITs的模式选择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建议。此外,在美国次贷危机的背景下,本文还着重阐述了我国在推行REITs时面临的风险以及如何有效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