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就业中的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摘要】: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就业政策等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形成特有的城乡经济、社会二元化结构。与之相适应,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设立之初就呈现城市和农村二元模式。近年来,随着介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农民工群体的壮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也备受关注。经过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由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组成的养老保险体系,目标是到2020年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全覆盖。单就养老保险制度来看,近十几年的改革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但是,如果与就业连在一起来看,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却不能满足城乡统筹就业的需要:城乡分割、区域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阻碍了劳动力自由流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偏高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国际竞争力,导致企业对劳动力的有效需求不足;同时,较高的缴费水平还扭曲了劳动者的劳动供给决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者一生总效用最大化的实现。此外,养老保险目前这种基于身份的划分也不利于平等就业环境的创建和劳动力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建立与城乡统筹就业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首先,基于异质性个体的多样化需求和社会福利最大化,对养老保险的适度水平从理论上进行分析,论证保障水平可选择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在不影响就业的条件下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运用抽样调查数据进行的实证检验也为此提供了经验支持。这说明,如果用统一框架下的、保障水平可选择的养老保险制度来替代现行的基于身份划分的、多种独立并存的养老保险体系,不但可以满足劳动者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需求,而且有利于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有利于建立统一、竞争的劳动力市场。
其次,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机制进行探讨。建立城乡统一、保障水平可选择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以及农民工较强的返乡养老意愿等都要求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和相对公平原则,我们引入“社会统筹名义账户”,通过分段计算的方式设计出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计出水平可选择、两头可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方案。
最后,基于前面的研究,提出建立与城乡统筹就业相适应的、城乡统一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一层次是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定位于为所有居民提供基本的老年生活保障,是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层次,其覆盖对象是所有劳动者,具有强制性,水平可选择,突出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和保障功能。第二层次是强制性年金,目的是在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老年生活水平;具体缴费水平和比例分配由企业和个人通过议价决定。第三层次是商业保险及个人储蓄,用来满足部分居民对老年时期更高生活水平的要求,个人自愿参加,商业化运作,政府可视经济发展需要,给予适度的政策扶持,具体保障水平由个人偏好和经济能力决定。第四层次是家庭养老,作为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此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这个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的重要补充。它可以为那些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水平线以下的老年居民提供非缴费性的补助,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减轻老年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