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现代社会为契约社会,意思自治原则己大大超出合同范畴,延伸到了婚姻、家庭关系等领域,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确认和构建即为典型表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多次婚姻法修改和相关司法解释初步构建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且在立法上承认夫妻财产的约定效力高于法定效力,这是我国私法进步的一个缩影。但在相对原则、概括的立法条文适用过程中,无论是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认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判断,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与撤销的程序,还是夫妻财产约定登记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比如:合同法原则与规则是否完全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领域?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夫妻财产约定关系的认定及其权利义务的履行有何特殊性?这些现实困惑都亟待尽早厘清。基于此,本文共阐述了以下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阐述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况。首先简要回顾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详细阐述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然后从比较法学的视角,对两大法系国家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进行对照和分析,试图寻求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借鉴。
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以司法实践为基点,引用不同纠纷类型的典型案例,提出并分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力图有针对性地探求解决的途径,该途径或是裁判的理念与方法,或是制度的创设、修改与完善。其中,第二部分论述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第三部分论述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与撤销问题,第四部分提出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