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下的社会组织培育
【摘要】:中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走上现代化法治之路,随着社会变革和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文化、政治和法律都在不断进步和完善。在法治进程中,我们国家逐渐暴露出一些现实问题。这跟我们推动法治发展的模式有关,过度的注重了政府引导型法治,使得法治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阻碍。这种模式在短时间内可以取得一定显著成效,但是对长期的法治发展并没有好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中国,需要通过公权力向社会传送法律。这个过程无限扩张了政府的公权力,对公民的私权利是一种威胁。使得社会上不断出现了官员欺压百姓,民众无法维权等法治现实问题。我们国家正处在新的政府转型时期,国家的法治模式一定要适应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法治的主体是民众,当前国家在进行法治的进程中开始意识到必须使用社会力量来与政府权力进行制衡,法治的未来必须是要加大社会组织在社会中的地位,形成“第三部门”来对社会秩序中政府所不能管的地方进行管理。这样不但可以有效的解决政府权力滥用的问题,也能够不断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形成一种社会上的理性沟通模式,让民众都参与到组织中,提出自己的有效意见,使得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大大提高,也为法治的推进工作更加顺利。所以说,社会组织的培育是当今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社会组织的培育,可以很好的制衡政府权力,加大公民权利,并且实现有效的社会自治和国家法治。所以社会组织培育和将来的发展,不光是转型期政府的社会治理不二之选,也同时是公众参与社会的组织载体构建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