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作证特殊保护机制研究
【摘要】:未成年人是国家、民族的未来,但同时也是成年人主宰社会下的弱势群体,其权益最容易遭受外来侵害。如果未成年人是一起犯罪案件的目击证人或受害者,那么其就有可能要接受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人的询问,为查明这起案件事实提供证言。此时,该未成年人就应成为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需要给予特别关注与保护的对象。当未成年人为案件作证而参与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时,为了案件真实的发现,但更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不被侵害,法律需要对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未成年人证言的收集、未成年人出庭作证以及未成年人享有拒绝作证特权等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作证特殊保护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遗憾的是,我国立法对上述问题规定甚少,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多于能够被实践操作的细则。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未成年人作证的涵义进行解析。本文对作证的未成年人范围界定为未成年证人及未成年被害人,并按照年龄划分,将欠缺语言意思能力的婴儿期和各方面已接近成人的青年期予以排除,选取其他阶段的未成年人群体进行研究。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未成年人作证制度进行域外考察和比较分析。分别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未成年人作证资格特殊规定、证言收集特殊保护方法、作证特殊保护程序及拒绝作证特权的行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和比较分析。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我国未成年人作证制度的运行现状和成因进行研究分析。从立法和司法两大层面分析我国未成年人作证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对问题原因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未成年人作证特殊保护机制的完善构想。对未成年人作证特殊保护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以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机制原则为指导,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作证特殊保护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5.2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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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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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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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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