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机构投资者的信义义务
【摘要】: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的现象仍屡禁不止,而握有实权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义务却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且,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经营层有其身为公司精髓的核心作用,如过多地加重其负担,公司的效率将荡然无存。通过对现实的观察,我们发现就如同美国一样,中国的上市公司中也越来越多地涌现出了各种持股比例较大的机构投资者的身影。这些机构投资者中外皆有,而且其本身的治理结构与持股目的就不一而同,既有合伙、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又有各种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它们中不乏有为自己的客户保值增值的长线持有者,同时也存在着谋求套现盈利的短期投机者,甚至还存在专门打压股价的金融大鳄。虽然在目前机构投资者能够完全拥有一个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案例还不多,但参考国外的经验,即使是势能也绝不能在立法上予以忽略。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义义务是美国公司法的核心概念,而也正是完善的信义义务体系给美国的上市公司带来了规范性和活力。因此,引入信义义务制度来规范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从而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具有纠正现状并且防患于未然的双重意义。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导言是对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以及研究方法的简要论述,同时,根据目前本命题现有研究成果之不足,结合立法层面对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的研究现状给予了简要分析。
第一章“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治理现状”是对本文论点所产生的原因及基础性知识的梳理,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和机构投资者现状的分析来提出问题。之后,本章引用西方资本市场与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作用的变化作为比较,更加深入地分析我国目前有关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已经或即将产生的新变化。接着,本章继续对比上市公司治理的一般模式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从而得出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现状的结论。
第二章“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立法及操作”以上一章的背景分析为基础,进一步对我国立法及现实操作中有关上市公司所有权及经营权参与治理的现状进行分析。通过对当前我国立法的不足及现实缺憾的分析,在末节提出本文的主旨观点——引入机构投资者的信义义务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从而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目的。
第三章“中国引入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的比较性分析”承接前两章对现实和立法背景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对我国引入这一制度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可行性分析。鉴于这一制度主要是借鉴美国的相关法律,因此对于美国的相关问题及立法的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在对美国实施这一制度的优缺点进行分析之后,有必要在本章对我国引入这一在国外也尚为发展完全的舶来制度所具有的优势与隐患进行论述。
第四章“中国确立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的制度设计”是本文对前几章分析的综合运用。本章是在比较充分地掌握我国引入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制度的背景、立法现状、核心与优劣势的基础上,讨论如何更好地将这一制度融入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律体系之中,从而能够最大程度上地扬长避短,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同时,本章还对机构大股东履行其信义义务的方式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够使这种制度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的政治、经济与法律的改革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