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侵权研究
【摘要】:婚内侵权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故意违反法定义务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并造成其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只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使得未达到离婚地步的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无法可依,受害方的权利得不到救济,侵权一方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规制。本文认为有必要研究婚内侵权责任,将夫妻之间的侵权责任更加具体化,尤其是民事方面的赔偿责任,将使受害者的权利更加迅速有效得到救济。解决婚内侵权问题,对婚内侵权进行有效规制,建立有效的实践制度,不仅对夫妻的权利保护更加完善,对维持婚姻的和谐稳定,甚至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都有重要意义。本文正文分为三个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是有关婚内侵权的概述,对婚内侵权的一些基础理论进行介绍。首先,以婚内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较,了解婚内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婚内侵权行为在主体方面、发生时间上、侵权方式上以及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上都有其不同于一般侵权的特殊性。婚内侵权行为之所以广泛存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包括传统观念上的影响;制度规范的缺失;伦理道德调整的有限性等等原因。其次,关于婚内侵权责任的建立,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声音,即肯定说与否定说,他们分别是赞成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与否定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并各自都有充分的理由,本文赞成肯定说,并对否定说的相关理由作出了剖析。再者,各国对婚内侵权的规制都有相关规定,本文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方面进行介绍,然后归纳我国有关的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实践。
第二部分,是有关婚内侵权的类型及其表现的介绍,在实际生活中,婚内侵权行为的形式多样,有必要进行归纳,按照客体的不同、侵权方式的不同以及侵权人数的不同对婚内侵权行为可作出不同的分类。从具体形态而言,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侵权,第一,侵犯人格权,其中包括侵害配偶肖像权、名誉权;侵害夫妻人身自由权;家庭暴力侵权;第二,侵犯身份权,其中包括:同居义务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违反以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滥用的侵权;第三,婚内财产侵权,这包括:对夫妻共有财产权的侵犯、在分别财产制下对配偶他方得人财产的侵犯、对一方抚养权的侵犯及其他。这些侵权形式都有各自的含义与特点,在此部分进行了清晰明确的介绍。
第三部分,是关于婚内侵权法律责任的建立,首先,对婚内侵权行为的侵权性质作出理解,其次,对于婚内侵权责任的形态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是对于一般民事责任的适用,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用;另一方面,是有关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包括在分别财产制下赔偿责任的适用与共同财产制下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同时,理清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处理好二者的竞合关系也是解决好婚内损害赔偿的关键环节。最后,对我国有关婚内侵权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一些不足之处,并针对缺陷之处提出对构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