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实施背景下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摘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随着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近些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医患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成功的改革,对医疗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对维护医患双方合法的利益,促进医学科学健康发展,促进医患关系稳定等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是医患双方博弈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医患双方之间的利益折衷与调和,虽然《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实施,但仍存在一些不足,若不引起重视,将难以化解医患之间的重重矛盾。
本文分六章,第一章对医疗损害赔偿的含义、特征以及性质进行简单描述;第二章对《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二元化、医疗损害责任诉因二元化、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二元化以及医学鉴定二元化等主要问题进行介绍;第三章介绍《侵权责任法》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修订,其主要表现在废除了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规定了新的医疗损害责任救济规则,统一了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科学的分类等,正确处理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以及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第四章主要介绍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如没有规定医疗损害的鉴定制度、没有对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设定缓和原则,对医疗损害的赔偿标准设置没有体现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对“当时的医疗水平”的界定存在困难以及没有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分担机制等等不足,并从医疗损害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医患之间利益的博弈、医疗损害行政处理模式对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以及缺乏有效的解决医疗损害纠纷问题的长效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第五章通过对域外医疗损害医学鉴定制度、规则制度以及诉讼外解决机制的介绍,阐述它们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第六章主要描述了笔者对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提出了建立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鉴定体制、在举证责任上设定举证责任缓和制度、采取适当限制原则、建立医疗损害保险制度和探索医疗损害赔偿的调解处理模式等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