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海上保险适航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本文从研究英国海上保险法中的船舶适航制度入手,研究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船舶适航制度的条文文义、立法者目的、条文所依托的历史上的判例、现实中的使用情况以及改革的方向。另一方面,我国海商法颁布已经近二十年了,在制定我国的海上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我国的立法者很大程度上参考了英国海上保险法中的规定,但是要真正弄清这种借鉴以及在借鉴过程中所产生的差别的利弊得失,还是需要先重新回到研究被借鉴者本身的利弊得失中去。
英国海上保险法1906颁布迄今已经超过一百年,而英国海上保险法1906又并非是起草者的自创,而是十九世纪普通法中相关判例进行归纳总结并法典化的一个过程。因此,这些“古老”的制度需要今天的人们进行一番重新审视并加以一定的改良。本文将分析该制度适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良的建议。
在行文结构上,本文将首先对适航制度的定义进行简短介绍;而后,本文将分别讨论航次保险的适航保证(warranty)制度(本文将对适航的默示承诺制度的诸多理论依据提出质疑)和定期保险中的船舶适航排除责任(本文将对“蓄意不查明”制度的证明责任和效果倾向提出质疑),并就它们各自存在的问题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最后,本文将在辨明英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比较我国海上保险中的适航制度和英国海上保险中的适航制度,通过利用之前对英国海上保险法的研究,分析一些微妙差异的利弊得失,并且对中国海上保险法中的船舶适航制度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