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义务研究
【摘要】: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投融资金融工具,在过去的几年给整个基金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收益。据统计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在2013年获得超过1200亿美元的回报,超过了2012年时候1150亿美元的旧记录。2013年上半年的时候,私募股权企业已经向投资者给出了608亿美元的回报。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凭借天然的结构优势和灵活操作形式,被认为是基金中“最有效率的组织形式”并且自2006年新《合伙企业法》修订以来已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极大地推动了基金市场的发展。然而这种专家理财似的结构也不可避免的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代理风险问题,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人也无法对管理人形成有效监督,其利益极易受到损害,加之非法集资等融资乱象更加引发了人们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安全性和合法性的思考。在不断提高投资者辨识度和敏感度的同时,如何从根本上杜绝乱象的产生可能需要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基金管理人本身的职业操守和法律责任与义务规制方面的内容。伴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为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因此,从多方面入手对基金管理人义务进行明确和规制从而有效规范其日常管理行为也就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私募股权基金健康良好发展的必经之路。
本文将从三个部分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进行研究,围绕着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实践操作进行综合分析。
第一部分,从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内涵和组织形式入手,介绍有限合伙制的定义以及相较于其他两种类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所具有的的天然优势,从而明确本文写作的理论价值。随后在进一步剖析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合伙人地位相差悬殊以及两合责任承担机制缺陷等内在特点以及其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的基础之上,更深层次的指出管理人义务研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在信义义务理论基础背景的支撑之下,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实践中存在的谨慎和忠实义务进行探析,明确其在基金设立、日常运作以及投资管理当中所应当肩负的竞业限制禁止、亲自管理、合规与披露以及公平交易、谨慎投资等具体义务的标准和程度。通过引用现有法律规定、借鉴外国经验等形成本文论述的重点。
第三部分,在明确基金管理人义务的基础之上,形成管理人义务履行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顺理成章的成为本文的最后一个研究重点。为了将基金管理人义务更好的践行到实践操作当中,一方面通过二八原则激励以及基金管理人利润比例约定形成激励机制,另一方面明确基金管理人资格、对投资具体事项的限制加以完善以及建立完善的特别咨询委员会等一系列强制与约定制度形成管理人约束机制。最终通过以上的建议,希望可以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良好健康运行做出贡献。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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