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之不可侵性
【摘要】:债的相对性理论是私法体系构建的基础,传统理论也基于此原则将债权排除出侵权法保护的范围。本文从分析债权作为相对权的特征入手,理清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相对性的关系,重点分析直接侵害债权和间接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不法性认定及违法性阻却事由。本文第一部分,导言。由于我国目前并未确立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体系,本文通过引入一个案件,初步分析明确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的理论争议。对于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的问题,第三人不能非法侵害债权得到诸多国家和学者的承认,但是对于债权不可侵害的理论基础却争议颇多,目前的观点存在难以理顺的逻辑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债权不可侵害的理论基础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通过介绍域外判例和学说来说明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确立过程。这一部分分析英美等国在侵害债权领域的立法和判例,对比两大法系的不同规制模式,着重说明各国在确立债权侵权法保护制度前后,对债权的不同保护方式,在展现各国规定区别的基础上,为我国建立侵害债权侵权法保护体系提供借鉴。第三部分,说明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及其与债的相对性之间的关系。该部分主要说明债权不可侵害的理论基础在于权利本质。根据法律概念的相对性,对法律概念的分类和定义应该在一个特定的对比环境下,债权作为对人权利是和物权作为对物权利对比产生的概念。从权利层面来看,任何权利都得对抗第三人的侵害,都具有不可侵性。债权的不可侵性和债权相对性是权利划分不同层面的特性,两者并不冲突。第四部分,总体讨论直接侵害债权行为的类型和要件,与德国民法典826条对侵害债权的规制模式进行对比,讨论两者在过失侵害债权是否构成侵权上的观点是否存在冲突,抑或直接侵害债权模式下,过失侵权可以通过其他制度解决。第五部分,分析间接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从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两个角度分析:在主观要件方面,通过对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分析确定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在侵权行为方面,通过对行为违反善良风俗的分析认定行为具有不法性,区别合法竞争行为和不法侵害债权行为,分析具体的认定标准及阻却事由。第六部分为结语,对全文观点加以简单总结。笔者认为债权与物权一样具有不可侵性,原因在于债权作为权利之一种,不可侵性是权利本质的体现。债权的不可侵性并不是债权的对外效力,债权相对性原则亦并非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障碍。侵害债权的行为无需划分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适用德国民法典规制模式,将“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作为侵害债权行为构成要件更为合理。间接侵害债权需具备主观故意、行为不法性、损害、因果关系、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方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