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摘要】:胎儿,作为每一个自然人的必经阶段,在法律上保护其利益也就等于是在保护其出生后作为自然人的利益。可以说,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不仅是对社会上一般人的伦理价值的遵循,而且也是各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以求符合民法的宗旨。反观我国,尽管出现了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的多种理论学说,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使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仍是极不严密。目前,我国致力于编纂民法典,而且也已经在今年三月份完成了第一步的修订任务即通过了《民法总则》,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仍存有一些问题。本文共分三个章节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进行探讨。第一章分析了我国保护胎儿利益的现状。一方面在立法上,因我国一直奉行民法传统理论,认为胎儿不得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由此造成我国的胎儿利益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与保护。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通过选取实践案例可知,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不仅困难重重,而且也是矛盾不断,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不容忽视。第二章主要介绍胎儿在法律上的内涵,针对人体外受精胚胎这一特殊存在的性质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对其是否属于胎儿范围作出了否定性回答。此外,阐述目前理论界学者对于胎儿民法地位的不同观点,对各种学说的利弊进行分析并提出以对胎儿利益保护最大化为原则,将其中三种学说结合起来保护胎儿利益。第三章探讨了胎儿利益保护路径。首先明确胎儿的利益范围,对胎儿利益进行人身性、财产性及救济性的划分,同时阐述了当前各国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的不同立法例。于我国而言,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采取何种立法模式应当立足我国当前国情进行选择并加以改良,绝不应奉行纯粹的“拿来主义”。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的路径。首先,应当采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以期对胎儿利益进行有重点且开放式的保护。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应当肯定胎儿享有的多种利益,尤其是生命利益。再者,应当肯定监护制度适用于胎儿,为胎儿的父母进行保护胎儿利益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另外,对于侵害胎儿利益的行为应明确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原则,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亦应明确。鉴于人体外受精胚胎的特殊性,立法上应对其地位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