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原则研究
【摘要】:信赖原则作为过失犯罪理论中的关键内涵,随着过失犯罪理论的不断演进,信赖原则成为当今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其体现的意义主要集中于认定行为人过失犯罪的成立以及注意义务分配上,但我国对信赖原则理论的研究时间比较短而且研究深度也比较有限,本文主要先论述信赖原则的理论来源,进而探讨信赖原则的相关机能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问题,研究交通事业、医疗事业与监督过失领域中信赖原则的司法适用条件及意义,以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借鉴。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具体介绍信赖原则来源于三个重要理论,分别是社会相当性理论、危险分配理论以及被允许的危险理论,通过国内外学者的论述剖析三大理论渊源的概念,进而阐述三大理论与信赖原则之间产生的关联。笔者以为,信赖原则合乎法律的理论背景是社会相当性理论,对信赖原则在实现合法化的目标上具有现实的价值,此外,社会相当性理论是对符合社会一般价值评价的行为进行肯定并且认同行为的相当性,对该行为给予充分的信赖,这一点与信赖原则是互通的;被容许的危险理论作为信赖原则的立论基石,担任限定被允许危险范围的功能;危险分配理论对注意义务的分配产生影响,以限制或者排除他人承担过失犯罪责任。第二部分讨论信赖原则的机能,论述了过失理论的演变历程,过失犯罪理论的发展路径是从刚开始的旧过失理论,随后更新为新过失理论,直至延伸到新新过失理论。信赖原则具有限制行为人成立过失犯罪的功能,具体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预见可能性免除说,其二是注意义务免除说,通过介绍两种成立过失犯罪的否定模式。笔者分析出信赖原则的主要功能是解决了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过失责任以及具体的责任的分配。第三部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探讨信赖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现状,论述了信赖原则在我国三大领域中的发展状况和实践意义,从交通事业、医疗事业和监督过失三个领域出发,用具体司法案例进行论证和说明,基于此,笔者提出适当的建议,为信赖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的适用提供借鉴。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以及科技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交通设施不断完善、交通工具的更新迭代,医疗技术也有飞跃的突破,然而面对高速发展的政治经济,人与人之间对彼此的信赖更具时代意义,本文所研究的信赖原则是以信赖存在为基础建立的理论,信赖的存在要求人与人之间在公共交往过程中呈现出基本的信任,同时也要求人民整体文明素养的逐步提升。信赖原则的机能之一是对危险的分配和对注意义务的分配,对于在我国是否应当引入信赖原则的问题,该理论已经呈现出引入的态势:首先是由于信赖原则在过失理论体系中是由旧过失论向新过失论转变的一个重要特征,其次是由于信赖原则理论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所衍生出的产物,是社会利益平衡的结果。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看出,信赖原则的适用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趋势的。在具体的实践中,由于分配注意义务以及具体利益给利益相关方是相当复杂的问题,许多问题会显现出来,因此,在适用信赖原则时不能漫无边际,需要划定信赖原则的适用的相应边界,但我们不应当忽视信赖原则在稳定社会伦理秩序以及权衡社会利益方面所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