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中可仲裁性问题的弱化
【摘要】:可仲裁性问题在仲裁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争议事项依据适用法律具有可仲裁性,是仲裁合法的前提;约定将不具有可仲裁性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解决,将会导致仲裁协议的不可执行、仲裁程序的终止、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承认执行。可仲裁性问题集中体现了国家对于民间仲裁的控制和政策。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商事仲裁制度迎来了各国积极推动和支持其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机遇,可仲裁性问题也在国际范围内呈现出弱化的迹象,并汇聚成当今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
本文将主要关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可仲裁性问题弱化趋势的具体表现和成因,并以此为背景评述中国可仲裁性立法,以期对于未来中国可仲裁性立法的改进提出些微建设性意见。全文共五章,约五万八千字。
第一章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可仲裁性问题的概述,在完成概念界定、简要介绍可仲裁性立法和司法实践之后,对于各国划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主要标准进行分析,指出可仲裁性问题直接体现国家对于仲裁的控制,并分析了可仲裁性问题的成因。本章最后针对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可仲裁性问题的特殊性进行说明,并概括描述了国际商事仲裁中可仲裁性问题弱化的趋势。
第二章和第三章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中可仲裁性问题弱化的具体表现和原因。第二章主要从仲裁范围的扩大来分析这一趋势,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范围直接和间接扩大的两种情形。第三章主要从国际商事仲裁中延后的司法监督、可仲裁性问题实体规则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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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适用及其他一些方面阐述可仲裁性问题弱化的原因和表现。
第四章考察了可仲裁性问题弱化趋势形成的根源,认为二十世纪后期世界范围的司法改革潮流与替代争端解决方式(ADR)的运动构成了仲裁复兴和可仲裁性问题弱化的宏观背景。根据可仲裁性问题的成因分析其弱化的结论是,新形势下国家对于民间仲裁态度的转变以及对于公共政策的调整构成了可仲裁性问题弱化的主要原因。本章最后对于可仲裁性问题弱化这一趋势的未来进行了预测,认为可仲裁性问题存在的基础并没有消失,这一问题的弱化并不会导致问题的消灭。
本文最后一章将可仲裁性问题弱化的国际趋势与中国可仲裁性立法和实践相结合。在阐述了中国可仲裁性一般和特别立法及相关实践的演变与现状之后,指出中国目前可仲裁性立法和实践的状况顺应了可仲裁性问题弱化的国际趋势,特别是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表现出积极鼓励仲裁的态度。针对可仲裁性立法未来的修订,文章认为只有实现国家控制与仲裁自治、国际趋势与本国国情的有机结合才能促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