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因果关系
【摘要】: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但同时也引得无数刑法学者竞折腰。刑法因果关系复杂,因为它既是刑法问题,也是哲学问题,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学者大都不是哲学家,知识面的有限性增加了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难度,实际上也可以说,刑法因果关系各学说就是各学者自己对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不同理解,因此,要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实际上是要正确理解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并且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正确运用到刑法中来,这样,刑法因果关系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了,这是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必由之路。
在一次刑法课堂讨论上,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引起了笔者的极大兴趣,并且近两年多来,笔者也一直在关注这一问题,最后决定学位论文以此为题,想对刑法因果关系作更深入的思考,经过四个多月的写作,终于草就此文。
本文约76000字,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三大法系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指出了西方两大法系在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共同点,并指出了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存在的问题。第二章是本文的重心部分,由五个小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研究了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的关系,这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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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既有共性,也有其特殊性,不考虑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而套用哲学有关理论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在这一部分里笔者着重解释了必然性因果关系与偶然性因果关系的错误;第二部分研究的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笔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就是刑法上的行为与结果。在这部分里,笔者提出,不仅危害行为可以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而且,有益行为也可以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比如正当防卫与结果的关系;结果不仅仅可以是危害结果,而且包括有益结果,比如立功而使案件得以侦破。这些特殊情形下的因果关系尚未引起学者的足够重视,但是不能主观地否认其存在;第三部分研究的是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笔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因果关系存在的根据在于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刑法因果关系影响定罪、量刑和行刑。而刑法因果关系影响刑罚的执行很少有学者论及;第四部分研究的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指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是事物发展的外因,笔者着重阐明了外部条件与外因的区别,外因就是“起作用”的外部条件,将条件等同于原因是错误的。因此,判断外部条件是不是事物发展的原因就要看其与事物是否“起作用”,这是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本质标准,具体标准就是必要条件关系,即只要符合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那么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第五部分研究的是刑法不作为因果关系问题,主要是肯定了不作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存在的,并且解释了不作为刑法因果关系存在的内在根据。第三章研究的是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笔者指出刑法因果关系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并且从深层次解释了为何刑法因果关系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第四章研究是刑法因果关系的两个非典型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在公害犯罪中刑法因果关系难以或无法认定的问题,笔者从权衡刑法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的角度出发,认为可以采用刑事推定。第二个问题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如果时间相隔过长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从我国古代的保辜制度与西方的“一年零一天”制度比较中认为,对行为与结果时间相隔过长的情形可以规定一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