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挪用犯罪理发评析及其完善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挪用性质的犯罪,分别是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以及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先后颁布了多个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适用,但是这些司法解释不仅存在着相互冲突,而且远远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疑难问题。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技术上的欠缺,没能从根本上理清挪用犯罪的内涵,从而导致理论上的纷争和实践中的困惑。本文拟通过对挪用犯罪的立法沿革进行考察,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就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进行阐述,并对各罪进行比较和评析,然后分析其产生的根源,进而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约28000字。
本文第一部分侧重于立法考察。首先对我国挪用犯罪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考察,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挪用犯罪从无到有并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健全的历史进程。随着法治理念的更新凸显出我国挪用
WP=3
犯罪立法上的滞后以及司法适用上的困惑。然后对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进行了简要比较。
本文第二部分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相同点的理解进行阐述,并就其合理与否进行分析。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的内涵是否相同,“归个人使用”的理解及其与归单位使用是否应当区别对待,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应否作为其构成要件,如何理解“超过三个月未还”以及数额较大或巨大“不退还”,一般物件、物品可否作为其犯罪对象。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自己的立法完善建议。
本文第三部分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两罪的不同点如何理解进行阐述,即分别从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和法定刑设置方面的差异进行评析,并指出立法上的不合理性,进而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本文第四部分主要是将挪用特定款物罪与上述两罪进行比较评析,首先分析了其相同点,阐述相同点在挪用特定款物罪犯罪构成中的性质和意义,然后评析其不同点。指出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法规定的合理性及体例编排上的不恰当,进而提出立法改进意见。
结论部分,笔者对上文进行简要概括和总结。主张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合并成一罪,并将物品、物件列为犯罪对象,成立挪用款物罪。明确规定“挪用款物以作私用”以替代“归个人使用”,不再将挪用款物后的具体用途作为其构成要件。在挪用款物罪中另设一款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并对两罪的罪状表述和法定刑设置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