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义务的完善
【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而参与刑事诉讼的第三人。证人因为对案情的知悉而不能被他人所代替,其证言在证明案件事实上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作证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必不可少的诉讼活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的现状却十分严峻。表现在证人缺乏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不愿作证或惧怕作证,进而逃避作证或公然拒绝作证,有些证人不如实作证甚至故意作伪证,这已严重影响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使控辩式庭审走过场,成为刑事诉讼运行的一大障碍。究其原因,一方面,证人作证的法定义务得不到履行;另一方面,证人应享受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充分发挥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应有作用,迫切需要强化证人的权利,明确规范证人的义务和责任。本文试从权利义务角度出发,论证证人在参与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寻找证人不愿作证、拒不作证、不如实作证、故意作伪证的原因及对策,并对即将开展的证据立法提出建议。
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言。概述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第二部分论述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指出刑事诉讼中证人应享有和受保护的权利包括因作证而影响到的所有权利。证人人身权利涉及证人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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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自由、生活秘密、亲属配偶等多方面利益,具体表现为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权、人格尊严和生活秘密受尊重权、依法作证不受非法询问权、特定条件下的拒绝作证权和污点证人的刑事豁免权。文章在分析我国证人人身权利保护方面的不足的同时,借鉴西方各国立法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证人人身权利制度的立法构想。主张建立证人传唤制,明确证人获合法传唤权利;完善证人询问制度,保障证人依法作证权实现;完善证人人身权利的保护,确保证人人身安全与自由;尊重证人人格、保护证人隐私,确保证人人格尊严和生活秘密不受侵犯;借鉴引进西方拒绝作证权制度,保护证人的特定关系和国家的特定利益;建立刑事豁免权制度,维护污点证人的特定权益。文章还指出证人权利保护的另一方面是证人的财产权利。我国目前未建立证人财产权保护制度。但证人因作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它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建立证人财产权保护制度是完善证人权利保护体系,促使证人依法如实作证的必要措施,应尽快建立证人财产直接损失的国家补偿制度和间接损失的国家赔偿制度。第三部分论述证人的义务。文章全面论述了证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义务、出庭作证的义务、如实陈述的义务,指出我国立法只赋予证人向侦查机关作证义务,使控辩力量严重失衡,不利于被控告人权利的保护,应明确证人向辩护律师作证的义务;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所必要,而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应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对拒不出庭行为的制载措施;证人如实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而证人翻证、不如实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已严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应严密法网,加强对伪证行为的制裁。第四部分为立法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在即将开展的证据立法中,对证人作证相关制度作出规定,明确证人参与诉讼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构建科学的刑事诉讼证人作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