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构想
【摘要】: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者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社会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从本质上讲,法律援助制度是公民应该享有的社会权利,是国家应尽的一项义务,也是公民实现其社会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它具有司法人权保障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社会秩序稳定功能和法制完善功能等独特的功能。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律师制度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漫长的旧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从来没有形成过法律援助制度。建国以后,尽管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一些法律援助的内容,但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及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才得以正式确立。目前一些省市已经出台了法律援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但国家统一的法律援助法还没有出台。
在构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特别是讨论我国的法律援助立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吸收、借鉴西方国家先行一步的法律援助制度模式和立法模式。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在西方国家私人社团型法律援助制度和国家福利型法律援助制度两种模式之间,后者应该是在建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值得借鉴和参考的模式。在立法上,采用制定统一的国家法律援助法,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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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动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也更为有利。
法律援助的机构定位、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法律援助的对象确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法律援助的经费等问题是在法律援助立法中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法律援助的机构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由国家设立,职责为法律援助的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援助的宏观管理,不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不仅应该包括律师,还应当吸收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援助案件的实施主体;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解决什么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成为受援主体。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应确定为我国公民和有条件的外国人,而法人不应成为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可以分为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业务和非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业务。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业务又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业务;法律援助的经费是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径问题,我国法律援助的国家性决定了法律援助的经费必须要由国家来解决,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经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来保障。
本文试图通过对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结合我国各地法律援助的实践,提出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特别是完善国家法律援助立法的几点拙见。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1
【分类号】:D9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