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法律思考
【摘要】:
随着刑事案件的日益增多,在现有的司法资源下,如何运用多样方式,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迅速审结案件,成为司法部门积极探索的课题,案件繁简分流就是解决难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控辩双方的对抗是普通程序庭审方式的适用前提,一旦被告人选择作有罪答辩,承认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则对抗消失,亦无必要再适用一般的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着重简化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快速审结案件。本文首先从立法、实践和国际环境三层面上肯定了简化审制度出台的合理性。然而,就现行规定而言,其同样存在诸多的缺陷与不足,如内容上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发现,启动模式不无瑕疵;制度设计上亦存在口供重新成为“证据之王”和庭审重回“先定后审”老路的潜在危险。
本文试从程序正当性的重构、完善的理论依据、程序内容和配套制度的建设四层面循序渐进地阐述了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化审的完善。正当性依据的定位对任何一项司法制度的设计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更决定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行性和持久的生命力。笔者认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过于模糊而不具操作性,缺乏对价,凸现出现行制度设计在正当性依据层面上的缺失,应予以重构,将“从轻处罚”明确化,明晰其正当性本质在于——被告人在这一程序适用中权益的“受偿”应大于其诉讼权利的减损与受限。在完善理论依据上,除了现代刑事诉讼强调的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我们更要针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殊性引入诉讼交易和“双赢”的现实主义态度,承认有限正义和“正义”有价,认识到刑罚的最佳适用效果并非单纯地以“重典”求威慑力,而是在于刑罚适用的及时、迅速。最后,对具体程序内容的完善和配套制度的建设则重在帮助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是在完全明了被指控的事实与罪名、认罪的后果和所放弃的诉讼权利,以及是在全面掌握双方证据力量对比的基础上“自愿、明知、理智”的选择作有罪答辩。
现代刑事诉讼强调诉讼民主和维护人权,与传统刑事诉讼以打击犯罪为第一要旨不同,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逐渐进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视野之中。被告人认罪案件以其适用案件类型的特殊性,陷于公正与效率两大基本诉讼价值目标的冲突漩涡之中,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作者才疏学浅,观点不乏浅薄之处,但期抛砖引玉,敬请方家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