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企业债权人保护的法律初探
【摘要】:
传统的公司法以单个独立实体为规范对象,在协调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三方面的利益时,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对于债权人因商业风险增加而必然产生的利益关切,则以公司资本维持、信息公开和清算等制度为保障。尽管这些措施不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百分百的保障,但在公司、股东、债权人对公司利益最大化有共同追求时仍可使公司内部保持相对的利益均衡。
然而,商事组织的结构总是随着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当今社会,企业的功能已不再由单一公司来完成,为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顺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彼此之间存在各种关联关系的企业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关联企业具有促进企业规模经营、降低成本和经营风险、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功能,这已是世界范围内不争的事实。但与此同时,由于关联企业中存在的特定利益关系,控股企业往往利用其控制力量影响从属企业的经营决策,借助关联交易在各成员公司之间进行非常规的资产和利益转移,使从属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均受到损害,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公司法律问题,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成为其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如何保障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构建新的平衡体系,是公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基于以上出发点,本文拟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讨,试图寻找一些有效的方法:
第一部分鉴于我国对相关概念的认定标准十分模糊,为了使从属企业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必须对企业集团或关联企业有一个尽可能准确且易于把握的法律界定。通过分析控制公司、从属公司及其债权人的相互关系、特点和表现形式,阐明各概念的内涵。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是一个相对的范畴,都是关联企业的下位概念。从属企业的债权人有普通公司债权人的一般属性,同时也有一些其自身的特性。现实中从属企业债权人受侵害的状况正是这些特性的反应,从而引出下面对关联企业的关联性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不利影响的探讨。
第二部分在探讨了关联关系下控制公司、从属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地位和特点后,进一步分析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现状和成因。从公司法角度阐述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构建公司内部股东和外部债权人利益平衡的保障体系的两大基石,一旦因关联关系的存在导致从属公司意志和经济失去独立性,将不可避免损及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利益平衡体系将因此被打破。为了保障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稳定,在股东有限责任和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两者间寻求适当的平衡点,就成为对从属公司债权人进行法律保护的逻辑起点。
第三部分比较研究了有关国家及地区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美国和德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模式。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没有关联企业的成文立法,其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机制主要以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原则来构建,以“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和“深石原则”最具有代表性。德国将关联企业分三个层次,并依事前和事后建立债权人的保护机制。我国台湾地区则将两大法系进行了结合,值得我们立法借鉴。
第四部分探讨我国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和完善。企业集团是关联企业的初期形式,是政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效率的行政手段的产物,不是市场的产物就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天生缺陷,因此,现实生活中,损害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情况相当严重。而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因经验不足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远远无法适应现实需要和解决司法实践难题。基于这种考虑,笔者结合学者观点和立法现状,尝试为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并试图尽量能使之和现有的立法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