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摘要】: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历经十余年,从无到有,已经迈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一些突出问题,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形成。但是,从整个国家的法律援助状况看,基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法律援助国家责任不清、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狭小、法律援助发展不平衡、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等等问题,与法律援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来讲存在着诸多的冲突和不协调,严重制约了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成为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立法工作需要积极加以研究和克服的重要课题。
本文从法律援助作为公民权利的维度,就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了一个初步的探究和分析,主要针对国家责任和义务问题、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问题、法律援助申请、审查问题和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存疑的行政救济问题展开了研究、解读。之所以选择这些问题,是因为这些问题是制约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根本性问题,每一个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整个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的稳定,直接或间接关涉到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根基。因此,笔者结合我国当前和世界各国的相关实践经验和理论阐述,揭示出我国法律援助在上述问题中的主要症结,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健全法律援助立法,作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本文始终围绕的主题是法律援助不同任何以功利性的社会管理,也不同于政府在不同阶段制定的社会福利政策,不应简单的被看成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应始终体现的是对“权利”的充分关注和周到的责任意识,尽管这一制度的实施客观上要受国家财力的制约。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理论的最新阐述,以国际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经验为依据,结合我国法律援助实践情况,对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援助立法存在的若干重要问题和不足作一个深入的探讨,并就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相关立法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