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法律形式界定探析
【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电子数据的应用日益广泛,电子证据也逐步占据了人们的中心视野。同时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电子商务纠纷层出不穷,需要运用电子证据解决纠纷。但电子证据法律形式的界定存在争议,导致在具体运用中难以及时定纷止争。
本文认为,电子证据法律形式界定的含义分为两个层次,一为电子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在国内主要是其表现形式与法定证据种类是否具有一致性;二为电子证据如何进行运用,即电子证据的法律形式衔接了其调查取证手段和法庭认证方法。本文由此出发,具体分析电子证据的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争议焦点,认为电子证据与我国封闭性的证据种类划分体系不能兼容,并主张重构我国证据种类划分体系。
正文共五章。
第一章首先提出电子证据的概念,认为在当前的司法环境和理论研究背景下,电子证据在应采取广义的概念界定。第二节具体分析了电子证据法律形式的内涵,认为对电子证据进行界定即要注意到它在表现形式上的特殊性,更要主要到在运用上的特殊性。并在这两方面加以阐述。
第二章首先阐述我国电子证据法律形式界定的几种观点并对其进行简要分析,经过分析得出各种做法和理论观点的争议焦点,在对这些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后,本文认为对电子证据法律形式难以界定的根源在于现行法定证据种类划分体系存在固有弊端。
第三章在比较法的角度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进行考察。大陆法系主要通过证据自由来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英美法系主要通过证据规则来规制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因而国外在电子证据的法律形式认定上基本没有障碍,
第四章提出我国不应将电子证据的法律形式限定在封闭性的证据种类体系中,而应分阶段的构建开放性的证据分类体系,并引入证据自由制度和完善证据可采性规则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