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发展权研究
【摘要】:土地发展权是一项调整动态、增量、立体土地利用管理法律关系的新型复合型土地权利。土地发展权虽然尚未纳入我国土地权利法律规范中,但是在我国土地权利运行与利用管理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土地发展权法律问题。本文以土地发展权这一新型土地权利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法视野探究其在权利层面的生成与发展,揭示其在土地法尤其是物权法层面的定位与地位,再从一般物权运行、救济的层面探讨的土地发展权的保障制度,最后为我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构建提供若干领域的法制思考,以期实现从权利到制度、从学理到实践思路完成对土地发展权的学术论证。基于前述目的,全文除绪论外共分七章进行专门论述:第一章:土地发展权的产生。作为学理概念的土地发展权最初是由美国土地管理法学者提出的。而作为权利形态的土地发展权在更早前的美国土地利用管理活动已然独立存在并实际运行。土地发展权的产生不仅是不动产物权理论的创新,有助于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完善,而且是权利实证领域的新发展,推动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改革。本章首先探究学理层面土地发展权的起源与内涵,然后分析土地发展权在产生的法律原因,接着论述初创阶段的土地发展权的形态特征,最后论证土地发展权的产生对不动产物权制度及体系的影响及其重构的法律问题。第二章:土地发展权的发展。土地发展权的发展,是指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在土地动态、空间、增量利用的趋势之下,在土地利用管理法律制度中逐步衍生、运行及其内涵、属性、构造及制度变动的法律过程。本章首先梳理与分析国外土地发展权的发展历程与脉络,将其分为初级的私有化、个体化模式,中级的国有化模式以及高级的物权化模式,并对重点论证各种模式的内涵机理。此为本章的重点。然后归纳与分析我国土地发展权发展的模式类型与特征,最后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中外土地发展权发展的路径与逻辑。第三章: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性质。土地发展权的定性与第四章将要论证的权利构造是一对既独立又关联的范畴。土地发展权的定性是指对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土地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的探究。而权利构造则是在定性的基础上,从财产权视角解构其权能构造与功能机理。定性是权利构造的理论前提,权利构造是定性的理论深化。土地发展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土地发展权因受到公法的限制而具有公权利属性,部分符合准物权属性。第四章:土地发展权的物权构造。土地发展权的物权构造包括一般物权所具备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物权法律关系的三个方面。通过对我国土地发展权的物权结构进行分析,一者有助于加深对其私物权属性的认识,更重要地是为我国土地发展权法律制度构建提供权利基础。本章按照物权权利构造的一般逻辑,依次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对土地发展权物权构造进行了建构。土地发展权的主体包括所有者主体、使用者主体和管理者主体三类。土地发展权的客体是发展性利益。土地发展权的内容是关于土地动态、立体和增量利用而产生对增值收益的管理和分配的复合型法律关系。第五章:土地发展权的公法限制。土地发展权因受公法的诸多限制而具有鲜明的公权利属性。本章将首先探究土地发展权的公私权混合的属性,分析公法对其限制的领域和影响,再从理论层面阐述准物权的法律内涵与要素架构,尤其突出其公法授权性和私权本质性的双重特征,并以此作标准,分析土地发展权与准物权之间的理论契合点,包括发展性契合、对比性契合、公权性契合、客体特殊性契合和类比性契合。最后参照某类既有的具体准物权种类的权利构造来尝试对土地发展权的准物权构造的解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土地发展权是一项受公法限制的物权,一定程度上符合准物权的权利特征和内涵。第六章:我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构建。土地权利需要法律制度来保障,这不仅是静态意义上既有法律制度对既有土地权利的保障,更是动态意义上新型法律制度对新型土地权利的及时因应与调整。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也应准确把握我国土地权利的发展脉络,从而实现对后者的及时因应与调整。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新型不动产物权,反映了土地利用的动态、立体、增量的法律关系新趋势,而其需要发挥其权利功能,则必须完善其实施的具体制度或机制。这也正因应了从权利到制度的法律实施的一般逻辑演进。本章将先阐述我国土地发展权生成与运行的背景场域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变革的脉络与特征,然后对实践中在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上和农村集体土地上存在的若干显著的土地发展权制度进行法制分析,以其通过分散渐进的思路来构建与完善我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第七章:土地发展权的实现与救济。土地发展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物权,其在日常的土地权利体系中运行。而当其受到其他各类的权利(力)侵害时,又会产生其物权救济问题。本章分为实现与救济两部分论述,前一部分分为五个分论点:首先从域外土地发展权实现模式借鉴着手,紧接着从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法律与政策三个维度阐述建构土地发展权日常实现的运行机制须处理好的架构关系。第三个分论点则是从土地发展权内部的创设、让渡、出让、转让、收回、变更及消灭等实现的全过程法律关系的调整进行法律论证。第四个分论点则是对土地发展权实现的外部机制及体制的探讨。第五个分论点则是在前四个分论点论证的基础上总结出有关我国土地发展权实现须具备的法律规范与制度保障。在“救济”部分,主要分为横向的土地发展权民间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制度和纵向的事前预防、事中阻却和事后解决的救济机制。通过设置土地发展权的实现与救济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独立不动产财产权地位,有利于土地权利保障整体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