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件:是“感情”还是“关系”
【摘要】:
本文从实践的需要出发,着重研究了我国现行的离婚要件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现在最大的争议是离婚标准的确定,目前,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离婚与否的标准是法定的离婚要件,但现在,主张应以婚姻关系的破裂与否作为离婚与否标准呼声日渐其高,笔者意图通过本文,探讨与之相关的问题。
笔者从对我国现行法定离婚要件的解析入手,对我国的离婚方式先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我国对离婚要件的规定,即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要件来确定是否准于离婚。接着进一步探讨了我国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离婚要件的理论依据和缘起。指出该要件是在我国历经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后,废除了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基础上,在前苏联的帮助下,结合我国的实践,摸索创造出来的,接下来,着重对该要件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和思考,指出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要件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存在着不足之外。
在从现在的角度进行论述后,笔者又从我国古代谈起,从历史的角度纵向论述我国古代关于婚姻解除问题,在此点上,着重以唐律的规定为基点,对男子专权离婚制度做了探讨。从另一个角度进行阐释,指出古代婚姻的解除在形式上是男子专权式离婚,但在一定程度上却是对女子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婚姻解除的侧重点是由于婚姻的缔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破裂,在分析论述的基础上,指出中国古代的“七出之条”与现行我国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但本文并不局限与我国,为进一步论述离婚的要件应是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不是夫妻感情的破裂,又从港台,日德英美等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关于离婚要件的规定入手,对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规定进行了分析,进而指出把婚姻关系的破裂规定为法定离婚要件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主流。
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明确了本文作者的观点,即“感情论”作为离婚要件在理论和司法实践操作作上均存在着难以克服的不足之处,而“关系论”不论是在法律传承上,还是现实的的法治社会中,均有着更强于“感情论”的适用,我国的《婚姻法》应当以婚姻关系的破裂与否取代夫妻感情破裂与否作为是否准于离婚的法定要件。相信本为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起到相应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