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全保障义务
【摘要】:
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因分配正义的需要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它通过对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予以制度约束,从而促进和保障社会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文从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理解入手,对安全保障义务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展开综合性探讨,得出的结论主要有:
安全保障义务宜设定为防止公共场所内一般危险发生之义务,在定义时赋予安全保障义务以一定张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社会生活。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可分为“物之保障”(其中又分为供给物本身安全性的保障义务、对用于安全保障之物的配备义务)与“人之保障”(其中又分为对安全保障人员适格配置的义务、对安全保障人员执业规范的义务)两方面,据此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外延与内涵。
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应是侵权行为法上的法定义务,其实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附随义务。将安全保障义务纳入侵权法中进行系统架构,更利于强化对权利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的保护。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符合报偿理论,以免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苛责过重,同时注意在第三人介入侵权时,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认定适度放宽,以实现相关规则在现国情条件下妥善、合理分配正义之需要。
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第三人介入侵权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此既肯定该第三人对侵权后果应当然地承担终局性责任,也最大程度地保证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以及促进安全保障义务人改进服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