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摘要】:2015年12月和2017年12月,中央相继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磋商和诉讼”的二元化争端解决机制,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对损害责任人进行追偿落到了省市政府等赔偿权利人身上,省市政府等应主动与损害责任人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执行磋商协议;未经磋商或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磋商和诉讼两种机制的选择上,须遵守“主动磋商、司法保障”工作原则。但在现实中,“磋商和诉讼”的二元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若干缺陷,尚不足以应对全部问题。为更好地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争端解决机制。为此,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本主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绪论,分析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侧重对目前本研究主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述评。第二部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争端解决机制的概念与制度解读。先从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争端解决机制的概念与特点入手,再进一步剖析针对环境纠纷的多种现存争端解决方式,最后对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定的两种争端解决方式磋商和诉讼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三部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争端解决机制的现存问题与原因。笔者先介绍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揭露了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律依据不足、磋商程序存在漏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其他诉讼衔接不顺、非讼争端解决方式未能得到发挥等问题。通过对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施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归纳了以下几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的原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权源存在争议、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性质认识不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处理方式单一。第四部分主要论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笔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目前仅规定了磋商和诉讼两种争端解决方式,但要高效地实现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与赔偿,还需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争端解决配套法律规定,应构建政府主导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以标准化磋商救济前置、司法救济为主、非讼救济为辅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为此,应构建系统完整性的配套法律制度,发挥磋商机制的前置作用,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其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保障机制实现有效整合,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