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的会计理论与方法研究
【摘要】:
主体在报告期内的森林生态效益属于其创造的全部生态业绩,其中一部分生态业绩通过政府财政生态效益补偿和生态服务市场交易在报告期内可转化为以货币资金等为表现形式的经济业绩,而另一部分由于市场和政府失灵仍然以生态业绩形式存在。对于已转化为报告期经济业绩的生态业绩,不应再重复反映在基于嵌入式列报的财务报告的生态业绩中。
会计概念中的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计量应从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计量和森林生态收益计量两方面入手。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计量将广泛运用公允价值模式,分固碳释氧、涵养水源、森林防护、净化环境、生物多样性、森林游憩、保育土壤7类计量。森林生态收益计量基本采纳当前对收入的计量方法,分森林生态效益财政补偿收益计量和森林生态服务市场交易收益计量。期末对当期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及森林生态收益的计量结果予以汇总,计量出当期的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
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价值会计信息可采取嵌入式列报或独立价值报告形式。尽管从实现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的内在化角度看,价值信息似乎更有说服力,也更具操作性,但森林生态会计理论和方法的缺失又使得这一切变得有些奢侈,因而基于事项法和价值法相结合的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会计信息披露模式成为了现阶段的现实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