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程序规范性思想研究
【摘要】:哈贝马斯的程序规范性思想建立在他对现代民主模式的批判、合法化危机的解决以及关于他的交往行为理论质疑回应的基础之上。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这本书中,哈贝马斯围绕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张力问题,提出了关于程序规范性的问题。哈氏的程序规范性思想以对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自由主义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理论的反思为核心内容。本文通过对“程序”、“规范性”、“程序规范性”三个概念的分析,具体阐述哈氏的程序规范性思想。哈贝马斯程序规范性思想一方面是坚持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统一,另一方面是坚持民主与法治的统一。程序与实质的统一即民主在实施的过程中与内容上的有机统一。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则是民主的事实性与规范性的统一。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民主国家,不仅要重视对民主制度的建设,也要加强法治国的建设。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商谈性程序主义民主观,注重商谈在民主理论中的应用。本研究具体设三章。第一章从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通过对一些相关概念的分析为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主要是阐释程序与规范性的统一。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统一和民主与法治的统一都是程序与规范性的统一。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的统一是哈贝马斯在分别汲取了实质民主论和程序民主论的长处后所形成的第三种民主模式:程序主义的民主模式。程序主义民主既要重视民主的事实性的东西,即民主的目标、价值、主体等实质性的内容,也要建立规范性的民主程序,将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统一起来。这既形成了法治国下的民主与法治的统一,也体现了程序与规范性的统一。自由主义民主认为人权是核心,而共和主义民主论认为人民主权是主要的。哈贝马斯对这两种民主理论进行了调和,强调既要重视和保护个人的人权,也要制定维护公民权利实现的民主实践的方法。民主与法治的统一是哈贝马斯法治国思想的重要体现。第三章则是作为程序规范性思想在日常生活中的实践——商谈理论。这一章主要从政治生活、法律生活、社会生活三个方面,以及它们的“有商谈”和“无商谈”对比,来描述程序规范性思想的应用。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对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