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与法治
【摘要】: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是现代社会的标志,也是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所不可或缺的。因而,在中国实现法治,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那么有关于法治的基础问题也就必然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法治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其实法治还存在文化的基础,即人性论的基础。法治的人性论的基础所受的关注要少于其经济和政治的基础,然而我们却不能否定人性论的基础对于法治的意义。
人性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问题。人性是什么,人性又怎么样,法律科学与人性又是什么样一种关系呢?西方哲学认为人性是恶的,因而西方法治得以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之上;中国古代的文化认为人性是善的,所以建立起了德治的治国方式;那么社会主义的现代法治应当建立在什么样的人性论的基础之上呢?不论是西方的性恶论和东方的性善论,都是简单而绝对地来区分人性,人性不应当以善恶来区分,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论从三个角度对人性进行了界定,才真正地解决了人性的基本问题。
德治作为中国古代的治国方式,在现代社会,是否仍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又如何?为何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必须是以德治为基础的依法治国?本文试从人性论的角度来进行探讨,探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的最佳治国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