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的政治功能
【摘要】:司法拥有政治功能,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与互动的结果,是制约权力和保护权利的客观要求,是民主政治的表现形式。司法发挥政治功能是对行政和立法功能不足的弥补,具有显明的必要性。而司法权自身的诸种特性保证了司法发挥政治功能的可行性。
政治文明的核心是一种制度文明,建设政治文明需要实现政治制度的民主化。司法活动维护宪政制度,制约行政权力,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从而推动了政治制度的民主化。我国应当加强法院的权力,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政党必须满足法治化的要求,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司法所具有的中立性、被动性、独立性、程序性和公正性使司法拥有了监督政党活动和排解政党纠纷的功能。我国需要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调整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政治文化的理性化要求在全社会中建立自由、平等、公正的良好氛围。司法活动具有形成、维持和影响政治文化的多种功能,法治建设必须重视司法的政治文化功能。营造我国社会的权利文化氛围,需要改造普法宣传、建构判例制度和强化法庭仪式。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16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16
【参考文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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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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