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规则”述评
【摘要】:
承认规则是哈特法哲学中的核心概念,它是区分法律与非法律的判准,构成了哈特独创的两类规则相结合的法体系的基础。然而承认规则的抽象性以及哈特论述的分散性使得这一概念一直令人困惑不解。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要清晰、全面和准确的阐述这一概念的内涵与特征。通过论述哈特、德沃金和科尔曼关于承认规则的争论,本文还揭示了承认规则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在此基础上,笔者综合分析了承认规则的局限性和它的贡献。局限之处在于,无论是哈特还是科尔曼,他们对于承认规则的辩护都没有能从根本上击退德沃金的学术挑战。然而,也应当看到承认规则的理论意义,与奥斯丁的“主权者”和凯尔森的“基本规范”相比,哈特的“承认规则”体现了一种视角和分析方法上的超越。对于我国的法学研究而言,承认规则有如下两点启示。第一,笔者认为承认规则不能被称作是一种规则,它不符合哈特所欲描述的法律现实。我国的法学研究应当吸取这一教训,审慎的使用法律概念,科学合理的界定法律概念。第二,哈特提出承认规则的目的是探讨如何识别法律。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学基本问题。承认规则的“司法视角”为我国开展这个方面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思路。
【相似文献】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