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性扩张”的行政法逻辑
【摘要】:面对中国社会生活的迅猛发展,制定法表现出相对滞后和不完善的问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法律漏洞。对漏洞填补问题的关注使得法律解释学应运而生。然而,为学界普遍关注和广泛学习的传统法学方法论主要以民法为根基,行政法的特殊性无以体现。事实上,尽管我国行政法一贯以依法行政原则作为支撑,但是面对当下行政法领域规范制定主体多元、法律规范分散纷乱的局面,已然要求“依法行政”的内涵有所开放。需要有行之有效的法律解释方法平衡“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和法律续造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突破那种严格形式上的“依法行政”,以保障行政机关更好地发挥效能。不同于民法的法典结构与所规范之生活关系的性质,公法的一个鲜明特征系必须面对复杂多面的公益考虑。因此,公法秩序的规范结构亦更为复杂,例如法律原则、目的纲领式法规范的运用。也因此通过个案建构行政法学的方法论便显得十分重要。在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斑马线之罚案”中,法官借助解决个案纠纷的机会,完成了机动车斑马线前礼让行人法律规范的漏洞填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在该法条可能的字义范围内,并不能直接得出驾驶人未礼让停留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应受处罚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恪守法条的文义,该案中的行政机关将被严格束缚,并不能作出合法的行政处罚。二审法官在面对适用既有规定可能带来不正义的情况下,基本上是循着“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对法律漏洞进行了填补,从而得出本案中行政机关虽然创造性地从事行政活动,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结论。在运用“目的性扩张”方法时,要注意规范意旨的研究和基于已有法律规范进行扩张,此外,运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即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制约以及扩张效果的个案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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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慧;;略论转型期的法官造法及其控制[A];2008年度(第六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上)[C];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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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慧;;略论转型期的法官造法及其控制[A];秩序与进步:社会建设、社会政策与和谐社会研究——浙江省社会学学会成立二十周年纪念暨2007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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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万;;法律完全性之悖及解悖方法[A];法律逻辑与法律思维——第十七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讨论会交流论文[C];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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