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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

余岑遥  
【摘要】: 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推到了极致,从而大大增加了因果关系认定的难度。按美国法因果关系判断的通说,采取“两分法”: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用于探讨被告行为是否实际上为损害发生的原因,若没有被告的行为,损害是否仍将发生;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属于法律政策的考量,主要是以限制被告责任来达到公平、正义、社会需求以及法律规范的目的。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又称事实原因,许多学者试图给事实原因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或者描述它所服务的侵权行为法律目的。马龙和格林是其中最为成功的,他们的学说成为了当代美国侵权行为法的基础。格林教授提出“义务—危险分析”理论,将广义的因果关系被分为两部分:事实原因(狭义的因果关系)和义务。虽然同为义务—危险分析的拥护者,马龙不同意格林事实原因的分析以及他的推论,马龙认为因果关系并非纯粹的事实问题,它需要政策的介入。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事实原因是否包括政策因素。笔者认为完全将价值判断从事实中剥离出来是不现实的,但是格林的分离原因理论是一个有效的分析工具,有利于实践操作。这不是让实验者们忽视政策的限制,而是说政策和事实应该被分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应该绝对地避免政策的介入。 事实原因的判断标准包括:第一,“若无,则不”规则即美国法上的"but for rule",也称为必要条件理论。是指“若无被告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则损害将不会发生,该行为即为损害的原因。反之,若无被告的行为,损害仍会发生,则被告的行为并非损害的原因。”第二,实质因素理论,是指“被告的侵权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必须为一项实质因素,如果即使行为人不存在过失,该伤害也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不是造成他人受伤害的实质因素。”第三,复合原因理论,也称为充分条件的必要因素理论。所谓充分条件是指复合原因互相作用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任何一个原因对于结果的发生仅为可能性。如甲乙共同作用而导致了丙,分开来看甲可能但不一定引起丙,乙可能但不一定引起丙,但甲乙共同作用则导致了丙这一结果的产生。第四,市场份额理论,这一理论适用于产品责任,若原告能证明造成其损害的产品出自某个制造商时,该制造商即成立侵权责任。但如果生产同类产品的制造商过多导致原告无法确定特定的制造商时,美国多数法院的方法是按照该产品各个制造商所占市场份额来确认责任。第五,减少有利机会理论,该理论专门适用于医疗纠纷案件,是实质因素理论的一个分支。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又称最近原因,该理论为责任设立了边界。虽然对其定义仍然众说纷纭,但是对它的准确理解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第一,近因必为事实原因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要为近因必须先满足事实原因的判断准则;第二,近因必包含有价值判断,该价值判断主要是指对于美国侵权行为法法律政策的考量,并且这一考量贯穿始终,是最根本的内容;第三,由法律政策考量而衍化出的近因判断准则。 法律政策是指同公共利益和社会根本问题相关,本质上反映了社会或团体的总体目标,目的是使团体成员的社会、经济或政治福利得以整体提升,即使这样可能会导致对个人权利的限制,政策也会被贯彻。本文从法律责任的不同根据;限制责任的那些因素;诉讼中因果关系问题的表达程式;对这样的事项证明责任的负担几个方面论述政策影响责任的方法。 最近原因的判断标准分为:第一,直接结果规则,也称直接原因规则,包含两层意思:①行为人只对直接引起损害结果的行为负责,这意味着行为和结果之间不能有替代因素出现;②只要该行为直接引起损害后果,无论该结果是否可以预见,该行为都是损害结果发生地近因。直接结果规则现在多用于故意侵权案件,其他案件中大部分法院在考量因果关系和确认责任时还是以可预见性规则为标准。第二,可预见性规则,指行为人作为有正常智力和谨慎的人应当合理地预见到它的过失行为会造成对他人的危险(无论是由于事件或类似情况造成),行为人自己相信会发生什么或行为人预见由于他造成的危险情况会造成怎样的损害,则不予考虑,不法行为人不对只是可能产生的结果承担责任,而只对依普通或通常经验判断可能产生的结果承担责任。本文从可预见性规则的内容及意义、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在介入原因中的作用三方面分别论述。 要讨论近因就不得不提到远因,近因理论相当于在众多事实原因中对选出符合其标准的法律原因,也即对责任进行限制,而远因原则则相当于在近因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制责任。远因原则的基础为普通法系的无过错即无责任原则,其顾名思义即为某一行为相较于那个“最近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是间接的、不可预见的、“遥远的”,实质是在近因原则排除的基础之上,对于侵权责任作出进一步的限制,再通过价值判断等方式排除其认定为“遥远的”联系,最终得出最近的法律上的原因。该原则是法律政策在因果关系理论中的集中体现,其对政策的选择主要体现在排除独立的介入因素(原告所受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避免对同一损害进行多重赔偿、避免过于大量的诉讼、排除间接经济损失四方面,另外本文还通过“不受欢迎的被告”作为实际案例分析上诉四方面。 最后,本文提出美国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两分法、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判断标准、远因原则对于法律政策的选择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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