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冷静期制度
【摘要】:婚姻是两性的结合,是家庭的核心也是社会组成的重要方式,是自然属性和社会性的结合体。婚姻的稳定既与小家庭的幸福紧密相关,也与到社会这个大家庭的稳定发展紧密相连。近年来一再攀高的离婚率及复婚率,一方面因为我国所处的特殊时期,另一方面也归因于我国的离婚制度的不完善。诉讼离婚法定标准模糊,实践中问题多,历时长,解除婚姻关系难;而协议离婚则过于宽松自由,缺乏限制,导致子女及第三人成为当事人追求幸福的牺牲品。上文的种种社会现象表明,我国离婚制度的探讨和完善迫在眉睫,而法律的适当干预,可以有助于建立一个谨慎严肃的离婚机制,为修复夫妻关系、维护子女及弱势一方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保障。今年,民法典草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的若干意见中分别提出了离婚冷静期,说明政府及社会己经充分意识到我国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建立离婚冷静期的必要性,但无论民法典草案还是最高法的意见提出的离婚冷静期都存在“一刀切”、没有重视调解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问题。本文首先通过社会现象及相关数据和材料分析现阶段的离婚特点,找出制度的不足和盲点。通过与国外的离婚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对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实践的分析,提出离婚冷静期制度,并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和程序提出建议,希望通过对制度的完善,能有效的抑制草率离婚和通谋离婚,以更好的维护婚姻、保护未成年子女及当事人的权益。文中主要采用文本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文本分析是研究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前提也是起点。充分研究这一制度,需要准确、及时地查阅分析、归纳总结相关文献资料。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研究美国、韩国等域外国家的有关离婚冷静期的立法,借鉴成功经验,以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