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犯中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行为
【摘要】:作为日本刑法中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的一种类型,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行为主要是指被害人虽然认识到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仍允许该行为的实施,最终在双方的作用下导致了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类行为对于行为人过失不法构成要件的判断尤为重要。在过失犯中,讨论被害人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行为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害人的行为能否为行为人提供排除不法的正当化依据?关于其法理基础,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在笔者看来被害人信条学凭借其理论优势能为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行为提供理论依据。从被害人信条学视域来看,在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场合中,因为存在被害人自愿的互动关系,所以被害人应承担相当部分的责任。而被害人承担的责任是否能够排除行为人不法构成要件,则要考察行为发生时被害人是否存在可能和可期待的自我保护。以此理论路径为指导,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进一步将其放置于客观归责理论框架下的过失不法构成要件中进行实践的验证可得出:在存在被害人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行为的场合中,因为被害人基于合意的参加了法益损害的行为,同时对自身的法益持漠视态度,在被害人存在自我保护可能性时,其丧失了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从而排除行为人不法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