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税制度设计
【摘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了“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而“经济更加发展”是“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扩大对外贸易是发展经济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我国部分产业还不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需要通过一定的关税保护才能发展起来,因此我国目前还不能放弃关税保护。
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必须遵守WTO的一揽子协议,关税制度也不例外,但我国现行的关税制度还存在许多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方面。那么,入世后我国应制定出怎样的关税制度才能既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又考虑到我国特有的国情,并能实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这一目标呢?这正是本文所要阐述的问题。
全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是我国关税制度设计的基本依据。关税作为一种税收制度,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遵守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然而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并不总是一致,二者有时可能发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以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为优先考虑的原则;而且,当其他政策更有利于实现促进经济发展这一目标时,就应该考虑使用其他政策。关税涉及国际贸易,因此,关税制度的设计还必须考虑对外开放的问题,对于我国来说,完全的自由贸易或完全的贸易保护都是不可行的,我国需要的是有选择的、适度的贸易保护,只有对需要关税保护的产业给以其所“必需”的保护,才最有利于经济发展。我国已加入WTO,必须遵守WTO的一揽子协议,但WTO规则有效运行的基础是一国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我国还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因此,需要在遵守WTO规则的同时考虑我国特殊的国情。由于WTO的各项具体规则自身的完善程度不同、约束方式不同,所以设计我国的关税制度时必须针对不同的国际规则采取不同的结合方式。
第二章是我国关税税率的设计。关税税率是关税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过去较高的关税水平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具有明显的弊端。我国加入WTO后,不仅要继续降低关税,而且我国的关税税率还受减让表的约束。通过比较几种确定名义关税税率的方法,认为依据行业所必需的增值额逆算出名义关税税率
的方法是适合于我国的方法。关税结构影响着关税的有效保护率,逐级而升的关
税结构表示有效保护率通常大于名义关税率,但我国的特有国情决定了我国不能
简单地套用关税升级理论,而应依据“给予最需要保护的产业以其‘必需’的保
护”这一原则来协调税则中各种商品的名义税率,在此基础上实现关税升级,同
时不得不对某些相对不是特别需要保护的产业实行较低的有效保护率,甚至是负
保护。
第三章是我国税则归类制度的设计。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以《协调制度》
为基础编制税则目录的,我国也必须继续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我国的税则
目录。由于我国目前的税则目录还存在不少缺陷,所以,应在《协调制度》允许
的范围内,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的税则目录做出改进,如细分子目、增
加归类规则及注释、利用第98章和第99章。同时,建立适当的归类工作体系是
确保商品归类工作有效进行的又一重要因素,除了重视报关阶段的归类外,还要
完善预归类制度、加强后续的归类稽查。
第四章是我国原产地规则的设计。货物的原产地是确定货物所适用的关税税
率的重要因素。国际上有关货物原产地的规则有《京都公约》的《原产地规则》
和WTO的《原产地规则协议》。《京都公约》的《原产地规则》虽然对我国没有
约束力,但某些条款值得我国借鉴;WTO的《原产地规则协议》是一个妥协方
案且协调工作至今没有完成,为了等待WTO原产地规则的协调,我国旧的原产
地规则一直沿用至今。我国现行的原产地规则区分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而制定,
而且在原产地标准方面不够清晰、明确,我国应制定出对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统
一适用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同时辅以明确的原产地标准。另外,还要进一步
利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以充分发挥其对经济的特殊的促进作用。
第五章是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设计。我国现行的《完税价格办法》虽然是在
我国加入WTO后出台的,但不尽完善。由于我国承诺全面实施《海关估价协议》,
所以本文将我国的《完税价格办法》与WTO的《海关估价协议》逐条比较,提
出了改进我国《完税价格办法》的具体建议。由于我国在加入wTO后不能继续
使用类似“参考价格”这类武断的价格来确定完税价格,但我国的价格瞒骗现象
比较严重,所以,应通过其他手段打击价格瞒骗,如建立价格风险分析体系、加
强后续核查等。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
1.论述了关税的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提出当两种原则发生矛盾时应以最有利
于经济发展的原则为优先考虑的原则,并指出当其他政策更有利于实现促进经济
发展这一目标时就应该考虑使用其他政策;
2.提出我国的关税水平应以产业所“必需”的保护水平为限度,并将“所‘必
需’的保护水平”解释为“如果低于这一水平的话,就不足以诱导足够的生产资
源流入新的生产部门,促使其成长壮大;如果高于这一水平的话,受保护的行业
就不能充分感受到国际竞争的压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F7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