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化研究
【摘要】:党的十七大提出,“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在我国,引导和扩大公众对立法的有序参与日益受到重视,这与它具有的多重价值与功能是分不开的。在社会利益结构多元化的今天,扩大公众有序立法参与并不是对代议制的否定,而是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根本制度上所展开并发挥功能的一种直接民主方式。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对公众立法参与的重要性的认识上已经不存在分歧,如何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让公众更有效的参与到立法中,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
当前我国公众立法参与还存在公众参与广度、深度、效度不足,公众参与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缺乏等问题,究其主要原因乃是由于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化程度不足,公众参与缺乏足够法律依据,规范参与行为、拓宽参与渠道、保证参与有效性的具体制度依然不够完善,尚未形成健全的立法参与运行机制。
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制度化参与是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形式,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有利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有利于推进公民社会的生成。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和亚洲的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普遍重视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方式对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形式、效力等进行详细地规定,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立法透明度高。凡此种种,均值得借鉴。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有关理论的指导下,通过有效的制度构建,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公众立法参与运行规范,提升制度化水平,形成中国特色的公众立法参与制度体系,是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迫切要求,也具有坚实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基础。
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化,大致包括立法参与核心制度、具体配套制度和其他机制的建立健全。构建立法参与的核心制度,就是要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需要着力解决的公众立法参与中突出问题的制度,它相对于一般制度而言具有总体性的、原则性和根本性的特点,对开展公众立法参与工作起到总体部署和导向性作用。只有构建刚性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进行支撑,才能避免立法参与被异化或虚置,执行失范。因而,参与的制度化,首先要求制定相关法律,通过立法将参与原则、参与对象、参与范围、参与主体、参与形式、参与效力、有关部门的职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公众立法参与的核心制度或者说支架性的制度确立起来,形成制度框架。同时,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作保障,公众立法参与制度本身也难以发挥效用。从其运行过程来看,公众立法参与立法程序紧密相关,公众立法参与只有深深“嵌入”立法程序之中,才能做到深度参与和有效参与。在立法程序中引入扩大公众立法参与,完善立法程序中的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机制,减少既得利益者对立法的干扰,平等、充分地听取社会各界不同的声音,是当前提高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实效的根本途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公开、立法旁听、立法专家咨询、立法听证以及立法后评估等具体配套性制度。
公众立法参与制度化建设,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如法律、法规、政策和机制等,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语境,如文化传统、价值取向、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要素。要提升公众立法参与质量,让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既活跃有序又深入有效,需要公民具有与参与相适应的文化素质、民主素养和参与能力。特别是在制度建设的起步阶段,公民参与的观念、意识、能力的提升是一个重要课题。要依据国民的政治心理和行为现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与立法民主相配套的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发展和成熟,提高公民立法参与的意识和能力,优化公民政治参与的社会生态环境。通过培育公民组织,使得公民的立法利益表达组织化,从而提高公众立法参与的有序性和效度。同时,要重视公众立法参与中舆论平台的建设,包括对立法过程中如何发挥大众媒体在公众参与中的作用,也应当形成规范化的制度安排。
【学位授予单位】:福建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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