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损害中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
【摘要】:
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个晚近研究体系,从一种新的视角来审视传统民法的核心内容,近年来各国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上一直有着比较大的分歧。而研究纯粹经济损失的目的以及核心就是它的救济问题,也就是是否该赔偿以及怎样赔偿的问题,从总体上看,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一直是围绕着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展开,因为无论是合同法还是侵权法,其最终的目的就是让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能获得赔偿,保护他们的利益,因此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问题的研究也就具有了很大的实际意义。我国应该加强对纯粹经济损失方面的研究和立法。
第一部分:权利的救济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述
首先,本部分从权利的本质权能来阐述纯粹经济损失出现的根源,其中救济权能作为一种保障性的权能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其次,本部分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性质和类别进行了具体的阐述。最后从法哲学、经济学和政策考量的角度分析了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第二部分: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比较法观察
该部分主要运用比较的论证方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研究现状和发展情况作了分析,在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问题上,各国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有相似,有迥异。这种情况不仅与各国的历史背景发展及法学思潮的影响息息相关,也与各国现今的司法实践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三部分:我国民法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研究和实践现状
虽然外国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问题研究已经比较深入,但我国却还没有明确确立这个制度,因此我国十分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加大研究的力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和立法,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以纯粹经济损失性质为实质内容的规定已经在各个实体法中有所显现。
第四部分:我国民法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模式的选择
纯粹经济损失主要产生于对经济利益的损害,那么,对经济利益的重新审视是思考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观念上的必要准备,本部分分别从合同法和侵权法两个领域出发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制度的设计的选择做进一步的讨论,在这部分的最后提出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制定在纯粹经济损失救济制度的设计上,德国模式,也就是“合同法进路”是符合中国就有的救济理念和救济习惯的,而且也能够满足未来中国损失救济的社会需要,是选择的主流。
总之,纯粹经济损失的复杂性决定在中国确立纯粹经济损失理论要考虑更多,因此,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不适宜建立统一的原则制度对其专门调整,我们应该多借鉴国外对这个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对于发生在生活中的纯经济损失的案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允许对某一种类型进行赔偿时,我们要考虑现有的制度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条件成熟的时候才能允许赔偿,否则就会像英美国家的担忧一样,会导致诉讼的泛滥,给加害人造成过多的压力,影响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所以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问题的探讨对中国学者、中国法学界乃至中国的社会经济稳定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