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权
【摘要】:科技化的今天,个人信息流转方式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的推动下,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传统的面对面方式演变成了现今的数字化方式。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其发展虽使人们的交流方式方便快捷了,但是,人们在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尝受到了其所酿造的苦酒,个人信息资料的外泄就是其中之一。在精神需求大于物质需求的今天,加强个人信息权保护,赋予信息主体信息安全感,对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来说是尤为重要的。
本文鉴于我国个人信息权的现状,重点从四方面对我国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进行了介绍。
第一部分,对个人信息权的概念进行了法律界定,分析了个人信息权的主体与客体。个人信息并不是单纯的个人隐私、个人人格或者个人数据资料,而是一种包含姓名、性别、身高、体重、电话、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宗教信仰等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数据资料的集合,这些数据资料集合可以使此信息主体与彼信息主体得以相互区别。
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关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分析了国外立法在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为下文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提供了思考方向。
第三部分,对当前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民众个人信息权保护意识的缺乏,国家未制订完善的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政府机关和私人企业在个人信息交流方面占据的绝对优势等,所有这些都导致了个人信息一度被不合理公开、滥用。
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思考。这一部分从两方面入手,首先,阐述了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必要性,其次,对个人信息权如何保护进行了思考研究,具体包括立法的理念、冲突的协调、侵权的救济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