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犯的归责
【摘要】:就过失犯的归责而言,我国大陆刑法理论界经历了较为波动的理论变革,尤其是德日刑法学理论的引进,使过失归责理论的探讨达到了空前的热潮,为进一步研究过失犯的归责提供了丰厚的理论基础。不过,尽管理论研究如此丰富,但仍存在着诸多争议,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关于业务过失的案件逐渐进入视野,甚至高科技技术及人工智能的出现,过失归责理论所承载的任务将会变得越来越艰巨。本文梳理了过失归责理论的域外沿革情况,就作为责任要素的过失、目的主义的过失归责以及客观归责理论与过失不法进行了详细的理论解读。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探索我国域内过失归责理论的继受情况,发现域内过失归责理论基本上呈现着两个特征:其一是,无论借鉴哪一种理论改造过失犯的归责,都跳脱不开对过失实行行为概念进行更为实质的解释,甚至将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部分判断方法注入实行行为的概念中,从而构造过失实行行为;其二是,重视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完全区隔化的判断,是我国大陆刑法理论引入德国阶层犯罪论体系后的必然发展趋势,尤其是对客观方面的重视,也是极度摆脱主观入罪这一过往刑法理论阴霾的直观体现。但问题在于:其一,如同当前刑法理论界对实行行为的批判那样,实行行为概念负重过多,内容不仅越来越实质化,功能也越来越膨胀化,关键是并不具有使得偶然事件出罪的功能;其二,用客观归责理论来构造过失犯的归责,也存在疑问。一方面,客观归责理论存有进行主观归责的嫌疑,其理论自洽性值得反思。另一方面,忽略行为人的个别能力,采用完全客观化的标准来构造过失犯的归责,不仅在方法论上存在缺陷,难以自圆其说,在司法实务上的适用上也处于尴尬境遇。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以重构过失归责理论,需要实现观念上的转变,即消解实行行为的作用,同时摒弃一般人的标准。实行行为应该减负,而一般人的标准既没有存在的正当性,也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且在操作上最后难免转向行为人的标准。基于这样的逻辑,以行为人能力为研究视角具有重要意义,并进而根据行为人的能力重新阐明注意义务的本质。注意义务是对行为人个别能力的维持要求,而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也反向制动着注意义务。由此可见,经重构后的过失归责理论实际上是遵循着德国过失犯构造中的个别化理论,注重行为人的个别能力,并在个别化理论下进一步研究回避可能性理论、预见可能性理论以及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的适用性。最后,本文将以合法替代行为情形的系列案件为样本,排除以往司法实践中风险升高理论的适用,并结合假设容许风险实现理论中的具体判断方法,进一步完善个别的回避可能性理论,从而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