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安全例外条款是WTO中平衡自由贸易和国家基本安全的重要条款。由于条款文本的模糊性与适用条件的严格性,该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极为困难。安全例外形成于以军事安全为主的传统安全观,若不对其进行发展的解释,对于网络安全等新的安全形势将无法适用。随着“震网”、爱沙尼亚遭受网络攻击等事件的出现,“网络战”成为网络安全领域时刻会面临的危险。网络的虚拟性、跨界性,网络问题的隐蔽性和潜伏性使对网络安全的审查与规制成为必要。在大力倡导自由贸易的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为维护网络安全所采取的制度和措施饱受质疑,同时任何国家在面临国家安全时都不可能不采取措施。在网络问题频发的互联网贸易领域,安全例外有适用的合法性与可能性。互联网贸易这一新型贸易形式的兴起必然带来网络安全这一新的安全形势。要使安全例外能够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失其灵活性,必须用演化解释赋予符合新的安全形势的时代内涵。网络安全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部分,在紧急情况下网络攻击、网络战争会威胁到国家的军事、政治安全。因缔约方拥有采取行动的裁决权,安全例外的适用必须基于对国家基本利益的保护,同时应当防止违反适用条件滥用安全例外的情形,所以世贸组织应当有在此基础上的适用审查权。同时,条约内涵的发展并不意味着条款适用范围的无限制扩大,因此需要通过必需性测试、善意原则、告知程序等程序严格约束条款的滥用。本文将理论界的演化解释方法运用到对例外条款的内涵的解释与分析,结合本文的互联网贸易的视角,对互联网贸易中网络安全问题适用必然性与可能性进行论证,得出适用的结论。安全例外的内涵因势而变,也可能导致缔约国援引的机会增多而出现条款的滥用,阻碍贸易的自由发展。我国的网络规制措施一直是众矢之的,然而从我国乃至全球的互联网贸易以及网络发展现状来看,网络审查确有必要,甚至国家间的网络之争很有可能成为国家展开博弈的新“战场”。因此,对于威胁到我国基本安全利益的网络安全问题,可适当援引安全例外为我国的互联网贸易中的网络规制措施进行辩护,在未来条约缔结的过程中也要注重安全例外条款的制定,必要时利用好这个安全阀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此外,应加快完善我国的网络安全立法,切实摒弃歧视性的、不符合贸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增加网络立法的透明度,同时在国际上加强网络治理的话语权,积极推动构建国际贸易下的互联网新秩序,制定国际网络审查标准。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安全例外的现状。主要包括条款的内容、产生背景和在WTO协定中的规定情况,并通过对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总结出条款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结合本文研究的互联网贸易视角,分析网络规制对安全例外条款传统内涵及适用造成的挑战,本部分首先从理论分析互联网规制的必要性和国际法障碍,再通过安全例外条款在互联网贸易中的适用实践,总结安全例外条款存在的问题在网络安全这一新安全形势下的反映。第三部分为本文的核心内容,本文主要解决安全例外在网络贸易中适用的合理性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首先结合学者在《维也纳公约》第31条的基础上提出的演化解释,解释安全例外在新形势下的内涵,进而解释其在一定条件下能够适用于网络安全。在本部分,着力平衡安全例外的灵活性与严格性、自由贸易与国家安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维护安全例外的“安全阀”功能,并通过通知程序和举证责任分配防止条款的滥用。第四部分,在解决前述问题的前提下探讨我国对网络规制和安全例外条款应持有的态度,以及国内角度需要完善的问题和在国际角度应当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