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契约理论
【摘要】:
本文从历史比较的视角,探讨了罗尔斯所致力继承、复兴和超越的社会契约理论,——亦即他的被称为“正义论”的契约理论。
在第一部分,笔者把由霍布斯奠基,而后经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和康德等历代思想家补充、调整和完善的近代社会契约理论(亦曰“经典契约理论”),看作一面探照罗尔斯现代契约理论的“镜子”,从这一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主体内容、简要评价三个方面对它作了“综述”。在追溯经典契约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时,笔者选取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反抗专制等四个主要的横切面进行扫描;在介绍经典契约理论的主体内容时,为了使表述显得条理,笔者借鉴了爱尔兰法学家J·M·凯利的分类方法,将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等各位经典阐释者分别纳到了“服从式契约”和“联合式契约”的框架中进行概括性分析。接着,为了给下一步的比较埋下伏笔,笔者以评价的方式对经典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共性归纳,并美其名曰“‘镜子’的特性”。
在第二部分,笔者对比较的“本体”——罗尔斯的社会契约理论作了详细探析:首先是从“摆脱诸神与诸魔的困境”、“和解社会紧张局势的企愿”、“面对后现代哲学思潮的批判”、“克服经典契约理论内在的矛盾”、“回应功利主义的挑战”等实践和理论语境交待了罗尔斯社会契约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接着,从“正义环境”、“无知之幕”、主体条件等几个侧面切入,笔者对罗尔斯契约理论的起点——“原初状态”作了静态的考察,并在对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之择出的描述过程中,分析了正义原则和最大最小值规则。最后,笔者站在宏观的历史视角对罗尔斯的现代契约理论作了简要评价,指出了其复兴和超越的理论依归。
在第三部分,立旨罗尔斯契约理论与经典契约理论的异同之辨,通过阐述二者在理论语境、问题意识、具体内容、幕前幕后的思想分界,试图厘清它们各自的理论根际,并由此导出几点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化约性认识。
在论文的最后,笔者联系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构建,探讨了罗尔斯社会契约理论对当代中国的几点现实意义:首先,就其对和谐社会建构的思想资源意义而言,表现在“制度正义优先性的启发意义”、“对协调自由和平等关系的提示作用”、“对缩小贫富差距的借鉴意义”、“对维护代际正义的指导意义”等四个方面;其次,就其对法治社会建构的思想资源意义而言,笔者推断,一个真正贯彻实现罗氏正义两原则的社会,必将是一个各得其所、和谐昌明的法治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罗尔斯契约理论表达了一种向往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社会之憧憬和诉求,也为我们迈向法治社会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参照。
总之,通过以上几个部分的阐述和分析,我们认识到,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是经典契约理论在新时代的继承和发展,两者之间在理论语境、问题意识、主题内容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异。比较之下我们发现,罗氏的契约正义理论是一种“假然的契约论”,可以理解为一种“证明方法”,一种发现正义的手段,是人们在假想的“原初状态”中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要去寻找的正义理想,它兼具程序理性和工具理性,远远超过了经典社会契约理论的历史虚构所具有的范畴,并“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无论是对当代中国的和谐社会建构还是法治社会建设,罗尔斯所提出和论证的“正义论”契约理论都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