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型犯罪研究
【摘要】:
持有型犯罪出现在刑事立法中,距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了。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化有着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功利追求,其特殊的不法与罪责内涵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围绕着持有型犯罪的犯罪构成,笔者试图从刑事政策方面探讨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旨,并对我国持有型犯罪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全文分为四部分,包括导言和四章内容:
导言主要介绍了持有型犯罪的争议现状。
第一部分持有型犯罪概述
本部分共有三节,第一节首先介绍了持有型犯罪的立法背景与立法进程,指出持有型犯罪是在无法查明持有的来源或去向的情况下,对“不罚预备”原则的补救。然后列举了设立持有型犯罪的三个根据,即分别从社会危害性、主客观相统一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角度阐述。
第二节结合第一节的内容指出持有型犯罪的刑事政策功能是预防犯罪(预防相关犯罪和主要犯罪)和堵截犯罪(堵截犯罪人逃脱法网)两种,其中堵截功能是其主要功能。
第三节从持有型犯罪的堵截功能的角度出发,指出在持有型犯罪的刑事政策选择上应当采取慎重谦抑的态度,并且从刑事政策的目标、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以及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角度来论证了采取此态度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持有型犯罪的犯罪构成探讨
本部分共分五节,前四节主要分析了持有型犯罪的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
第一节,笔者认为除自然人之外应该把单位列入持有型犯罪的主体范围。
第二节列举了持有型犯罪的四类犯罪对象:管制物品、毒品、特定财产(如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法财产)以及其他特殊财物(如假币、淫秽物品、犯罪工具等)。
第三节主要分析了持有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归属来阐述。
第四节主要分析了持有型犯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方面,持有型犯罪是否要求对持有的特定物品有认识,是否要求对持有物品的违法性有认识;意志因素方面主要是分析持有型犯罪是由直接故意构成,还是由间接故意构成,亦或是即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又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第五节分析了立法者设立持有型犯罪构成的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实质预备犯规定的持有特定犯罪工具或凶器的独立犯罪构成;二是就具有重大法益侵害直接危险的持有特定物品的行为、可能掩饰、隐藏重大犯罪行为的持有特定物品行为或者仅针对具有特殊法律义务的行为主体即国家公务员设定少量持有型犯罪构成。
第三部分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立法完善
结合以上对持有型犯罪的分析,指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存在遗漏犯罪主体、罪名设计不规范、法定刑设置不合理以及遗漏重要罪名等缺陷,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