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诉讼制度研究
【摘要】:
近些年,经济发展迅速,群体性纠纷随之大量出现,这些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较多,为便利诉讼、节约主张权利成本,诉讼法将具有共同利益的人拟制为“群体”或“集团”,许可其代表人向法院进行诉讼。这一“群体”的内部代理方式的处理则是立法的关键,美国采用宽松的代表制,日本则采用任意担当式的“选任”制。与美国和日本不同,我国代表人诉讼是将诉讼实施权授予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多数当事人中的一名或几名当事人,由他们代表全体当事人参与诉讼、主张权利,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全体当事人都有拘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本文通过各国群体诉讼制度的对比研究,就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群体诉讼制度概述。本章介绍群体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着重论述了其在美国的发展史,说明群体诉讼制度不是西方国家共有的制度,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的。同时对群体诉讼制度的特征进行了归纳和分析。
第二章各国群体诉讼制度考察。本章对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群体诉讼制度进行论述,对现存的各种具有共同性的群体诉讼制度进行比较,探讨其功能、原理、利弊及其发展规律,对于反思和建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三章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简述。本章主要论述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概念、特征、类型及其理论基础,从而了解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有助于更加客观和现实地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评价和分析。
第四章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本章首先探讨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美国、日本相关诉讼制度异同,并介绍了我国学术界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不同评价,进而结合实证分析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本文认为,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完善该制度是最理想的方案,据此提出了一些设想,如代表人的报酬、同意参与诉讼的默认、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等方面的立法建议。本文采用横向比较和案例分析研究方法,就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提出了一些开创性意见。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