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归责视角下的过失犯研究
【摘要】:过失犯因其开放构成要件的属性,过失不法行为无法在构成要件阶段加以类型化、规范化,如何平衡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无疑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以预见可能性和客观注意义务为核心的新旧过失理论虽立足自身理论加以架构而形成了较为独立的构成要件体系,在发展脉络上亦有从主观向客观、从事实向规范的转变。但因预见可能性之主观抽象性、客观注意义务之义务来源和判断标准的模糊性,在自身的理论框架中亦未提出合理而具体的判断标准,难以合理解决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而与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相契合。客观归责理论作为实质的不法构成要件理论,以不被允许之风险统领过失不法的认定,从而将过失犯加以客观化、规范化、体系化,在方法论抑或实证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反观我国对过失犯向来以“主观过失”代行“过失犯罪”加以研究,过失不法行为被严重弱化、过失认定主观色彩浓厚而难免陷入结果责任之诘难。为克服我国现有过失理论之弊端,我们有必要以客观归责理论为视角重新架构过失不法构成要件体系。重视过失不法行为在构成要件中的保障作用,以制造不被允许的风险作为过失不法的实质判断标准,同时参照客观之注意义务,在风险判断中将行为人的特别认知纳入构成要件阶段加以考察。在结果归责中应注重结果的规范评价,发挥规范保护目的的保障机能,同时在风险关联性中应坚持行政法上的优势证明标准。从而合理限制过失犯的处罚范围,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