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市场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树木撑起了天空,如果森林消失,世界之顶的天空就会塌落,自然和人类就一起灭亡。”①森林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瑰宝,但若肆意破坏、不加以可持续利用,便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然而,人类活动却已对森林生态系统造成了空前的冲击与破坏,某些破坏已经达到不可逆转的地步,甚至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市场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一种森林生态保护的创新流入了人类社会。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市场的形成不仅能够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实现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目标,更能够带来巨大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而,从法律制度安排的高度促进我国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市场的形成与健康发展是现实和迫切的。
然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市场的建立也面临着种种困境:公共物品属性导致无人愿为免费品买单,外部性特征引发供需失衡,资金短缺及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阻碍市场的有序运行。如何运用法律途径克服这些困境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如何克服森林生态系统服务的公共物品属性和外部性特征成为最关键的问题,而我国现行法律在此方面的应对却几乎空白。本文通过比较研究,认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使用权证交易制度是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应对其运行提供有效地法律保障。其次,森林生态系统服务的持续性供给是市场建立的前提与基本,而现行法律政策安排却无法有效地予以保障。本文提出从将植树造林制度的责任细化、改善现行森林分类经营制度和将森林认证制度纳入立法考虑三个方面完善现行立法以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管理,继而满足森林生态系统服务的持续供给。此外,资金的短缺及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积极性不高会阻碍市场的有序运行,所以现行立法应重视对该因素的完善:建立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基金,摆脱市场有序运行的资金瓶颈;鼓励私人厂商的市场参与行为,并设置专门的机构协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