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研究
【摘要】:
土地是维持人类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妥当科学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稳定和发展之本。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的发展,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土地承包纠纷也随之而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于2010年1月1日施行,但是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制度还很不成熟。2002年8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仲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和2005年7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把仲裁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之后,很多地方也颁布并实施了相应的仲裁办法和规定,例如湖北省人民政府1996年5月28日发布了《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2006年8月2日发布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毕竟还是一种新型的制度,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并且还有很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研究和探索。
本文正文有六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引言,这部分包括笔者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研究的缘起、我国学者对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初步探索和本文研究的思路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发展及其解决方法,在这部分,笔者主要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发展、减少和避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措施、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机制的发展现状和弊端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三部分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建立的意义。在这个部分,笔者深入分析了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特点,深入说明了仲裁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现实要求。第四部分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分析。这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也是文章的创新点所在,笔者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适用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应遵循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立与仲裁程序、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简易程序等方面对我国现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第五部分是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监督,这部分包括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及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的补救措施。最后,作者在总结的基础上,展望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