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明标准的逻辑分析
【摘要】:
证明标准在诉讼证明中居核心地位,对诉讼证明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它不仅是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实践问题。本文概述了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分类和渊源;揭示了中西证明标准的逻辑特点;论证了盖然性、排除合理怀疑、客观真实等标准的逻辑基础及其优劣。并在此基础上,从逻辑的角度对我国的证明标准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和研究,提出并论证了完善我国证明标准的设想。
第一部分诉讼证明标准的概说
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伪,从而卸却证明责任的具体要求。它经历了神示真实、形式真实、自由心证和客观真实。从心理学的角度,它可分为确信无疑和确信有疑;从法哲学的角度,它可分为神示真实、形式真实和自由心证;从认识论角度,它可分为主观真实和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对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部分西方证明标准的逻辑分析
两大法系各国民、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采用差别对待的作法,即民事诉讼适用“或然性权衡”证明为准,刑事诉讼适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证明标准的逻辑特点是用不同的划分标准对证明标准的外延进行了严格、明确的划分。大陆法系则一般没有作象英美法系那样的详细的划分,但在实践中,个别国家对它也作了一定的划分。排除合理怀疑的逻辑基础是(P←→G)∧¬¬P→G。盖然性的逻辑基础为:若P(E/H)P(E/¬H) ,则H认证E;若P(E/H) P(E/¬H)时,H否证E。
第三部分我国证明标准的逻辑分析
我国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学者将其归纳为:“客观真